涉外婚姻

发表日期:2009-09-12 18:25:28  来源:法之务离婚律师网  阅读:671 次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因其具有涉外因素,而所涉及的国家婚姻家庭法规定各不相同,所以需要解决有关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民政部颁布的《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法律和法规,是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8章的有关条款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准据法。按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向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的同时,《民法通则》在第147条和第148条中,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及涉外扶养的准据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涉外婚姻,在广义上,是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处理结婚、离婚或复婚事宜。婚姻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概念中所讲的外国人,指一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及无国籍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包括外国血统的外国人,中国血统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
1、涉外结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关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采用行为地法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根据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结婚条件。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适用我国法律中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规定。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问题,应适当考虑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该项婚姻被其本国法认定为无效。
限制具有特殊身份的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出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考虑,我国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项规定有两类中国公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一类是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另一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第二,结婚程序。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指定证件。中国公民应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以及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应持有: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果是定居我国的侨民,还应提交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还须提交我国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符合上述规定且证件齐全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照片,共同到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双方当事人自取得结婚证时起,确立夫妻关系。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后,在我国境内双方自愿要求复婚的,按照上述有关结婚的规定办理。
在涉外结婚的程序问题上,还须补充的是,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2.涉外离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此规定,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我国采用法院地法原则。不论是离婚的条件,还是离婚的程序,均以法院地法律为准据法。具体来说,凡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适用我国的法律,即在实体法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关于程序。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有的国家不承认经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效力。为了确保离婚的有效性,我国对涉外离婚一律采用诉讼离婚的程序解决。第二,关于管辖。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此案。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那么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第三,关于代理。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在国内居住,无法亲自到我国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离与不离以及子女抚养归属和财产分割的书面意见。外国人一方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和书第一节特殊婚姻家庭关系法面意见应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第四,关于法律适用。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在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上,也应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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